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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赵某某,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关某某,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