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赵某某,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关某某,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