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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商初字第2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朝阳与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阳,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昆山鼎煜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商初字第2524-2号原告王朝阳。委托代理人周婷,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骥,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吴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7617-4。委托代理人江再萍。委托代理人叶明,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昆山鼎煜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同舟路225号,组织机构代码66636110-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阳与被告苏州恒本部件有限公司、第三人昆山鼎煜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因达成和解,故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朝阳负担。审 判 长  范君义人民陪审员  李 铭人民陪审员  殷惠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