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志高与颜成可、盐城市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高,颜成可,盐城市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高。被执行人颜成可。被执行人盐城市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东罾村。法定代表人金永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志高与被执行人颜成可、盐城市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颜成可、盐城市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钧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