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扬俊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扬俊;罗益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徐扬俊,男,汉族。被执行人罗益辉,男,汉族。关于徐扬俊申请执行罗益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15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益辉应向申请执行人徐扬俊返还运输款项10868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扬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益辉的银行存款共12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