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绿民二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力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孝感市恒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中计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力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北省孝感市恒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中计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790号原告长春市力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盛添路388号。法定代表人于洋,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孝感市恒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钟楚柏。被告吉林省中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伟峰国际商务广场2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力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孝感市恒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中计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不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力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