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XX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荣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旭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亮,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XX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XX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邯郸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吴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