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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富花、张瑞锋等与高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富花,张瑞锋,张瑞敏,张瑞丽,高兴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杨富花,女。申请人:张瑞锋,男。申请人:张瑞敏,女。申请人:张瑞丽,女。被申请人:高兴根,男。申请人杨富花、张瑞锋、张瑞敏、张瑞丽为与被申请人高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兴根所有的位于莒县店子集镇石槽社区西穆家庄子村东安置楼西单元一楼西户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兴根所有的位于莒县店子集镇石槽社区西穆家庄子村东安置楼西单元一楼西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