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园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磊与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清河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清河连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园初字第162号原告刘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本,经理。被告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清河连锁店,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孙延才,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宪红,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济南益康百姓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清河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磊负担。审判员 郭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