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龙永刚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永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512号罪犯龙永刚。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27日作出(1998)怀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30日作出(1998)湘刑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原审刑事判决部分;被告人龙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1月1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5年1月27日,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9月3日、2012年5月18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龙永刚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对罪犯龙永刚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龙永刚未积极履行原判民事赔偿义务,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永刚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