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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XX华与被告逄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华,逄淑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2796号原告:XX华。委托代理人:施兆祥。被告:逄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XX华与被告逄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华撤回对被告逄淑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