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商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XX华与被告逄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华,逄淑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2796号原告:XX华。委托代理人:施兆祥。被告:逄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XX华与被告逄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华撤回对被告逄淑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