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明照与苗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照,苗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24号原告陈明照,农村居民。委托代理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钦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照与被告苗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照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苗钦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苗钦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照撤回对被告苗钦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447.50元,由原告陈明照负担。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长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