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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明照与苗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照,苗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24号原告陈明照,农村居民。委托代理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钦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照与被告苗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照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苗钦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苗钦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照撤回对被告苗钦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447.50元,由原告陈明照负担。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长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