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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省诉张洪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省,张洪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63号原告:张玉省,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洪兵,男,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省诉张洪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张玉省负担。审判员  吴思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