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翟明兰与胡茂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明兰,胡茂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翟明兰,女,194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赵林,泗县大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茂轩,男,1955年1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5。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明兰因与被告胡茂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翟明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翟明兰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