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魏月明与重庆亿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月明,重庆亿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390号原告魏月明,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叶洁兴(特别授权),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亿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邓世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月明诉被告重庆亿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魏月明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月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世礼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周子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