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冷文英与刘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文英,刘祥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875号原告冷文英,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刘祥华,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文英与被告刘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冷文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冷文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涛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