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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冷文英与刘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文英,刘祥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875号原告冷文英,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刘祥华,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文英与被告刘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冷文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冷文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涛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