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3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洪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洪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464号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傅天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永华、方苗,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树,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委托代理人王坪、黄鹏达律师,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95元,撤诉减半收取7548元,由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翁 昕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