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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杏民初字第0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海亮与景守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亮,景守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杏民初字第02229号原告吕海亮。委托代理人魏利枝(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钱霁,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守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第13层)。负责人杨振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刚,该公司职工。原告吕海亮与被告景守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凤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利枝、钱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宏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守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海亮诉称,2011年6月21日,被告景守文驾车在太原市北河湾路与横过道路的原告相撞,致原告牙齿受伤。2011年6月30日,交警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景守文负全部责任。事后,原告曾经向贵院起诉要求赔偿,在贵院支持下,原、被告达成(2011)杏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但当时,由于原告装牙条件不成熟,因此没有对原告二次手术费用和××辅助器费用,二次手术的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进行调解。现原告已经进行完二次手术,支付了大量费用,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景守文赔偿原告医疗费6742元,××辅助器具费42755.2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60797.2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居住证明,证明原告身份及长期居住在城镇;证据二、事故认定书,证明二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证据三、保险单,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承包范围内承担责任;证据四、鉴定书,证明伤害的后果是十级伤残,当时不具备安装牙的条件;证据五、调解书,证明本案二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还证明后续治疗费及由于二次手术产生的交通费等没有在第一次调解时体现;证据六、病历,证明原告在具备安装义齿条件的情况下多次诊疗的过程;证据七、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票据,证明发生的医疗费和使用种植体××器具费用;证据八、山西风采金伯爵婚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误工证明,原告日工资60元起,请假期间暂停发放工资;证据九、太原市杏花岭区老肖家装材料行证明,证明原告母亲的误工证明,原告母亲日工资80元;证据十、营养费票据,证明营养费花费;证据十一、交通费,证明原告家属处理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费。被告景守文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辩称,此次事故发生在2011年6月21日,已经超过人身损害2年的索赔期,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损害两年内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已经丧失了胜诉权,保险公司对于其所主张的权利不予认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证据一、二、三、四、五无异议;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要证明受伤情况,但是没有出具医院盖章的诊断证明书或者检测报告单,病历本也没有盖章;证据七医药费6742元里减去外购药69.3元,购买药没有相应的病历予以辅证,××辅助器具费42755.2元中6786元票据上面只写的医用材料,我们不知道是什么材料,没有病历辅证,器具费义齿都是门诊发票,没有诊断证明应该算到医疗费里,不应算在××辅助费项下;证据八不予认可,没有提供工资条;证据九原告的受伤部位是牙齿,不影响日常的生活起居,也没有住院,对护理费这一项不予认可;证据十没有看到加强营养医嘱,是否用于本人消费不能确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证据十一没有办法证明是其本人产生的交通费用,法院酌情支持。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对原告所提交证据中认可的部分,本院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1日,被告景守文驾驶晋A×××××号车在太原市北河湾路与横过道路的原告相撞,致原告牙齿受伤。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认定,被告景守文负全部责任。原告吕海亮经山西医科大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景守文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处有交强险。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杏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进行了二次手术,要求被告承担二次手术产生的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景守文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吕海亮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6742元,本院予以支持6672.7元;××辅助器具费42755.2元,是原告治疗实际支出的费用,有医院的收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因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本院支持一个月计1800元;护理费只有单位盖章的一张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应参照上一年度山西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支持一个月计2250元;营养费酌情支持1500元;交通费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55477.9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2014年9月15日医院收据可以证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景守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药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5477.9元;二、驳回原告吕海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吕海亮负担60元,被告景守文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 薇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