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联妹、羊志荣、羊志海等三人与羊宏克其继承纠纷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妹,羊某荣,羊某海,羊某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妹。申请执行人羊某荣。申请执行人羊某海。被执行人羊某克。本院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海南二中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白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羊宏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3000.00元,余款4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羊某克的妻子吴某轩在海南白沙农村合作银行账户甲的存款1000.00元、账户乙的存款2300.00元、账户丙的存款1100.00元,合计4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建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羊冠东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