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立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江琴、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江琴,陈俊,胡俊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立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江琴,女,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审被告:胡俊勇,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上诉人郑江琴与被上诉人陈俊、原审被告胡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立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原被告因借款合同而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郑江琴、胡俊勇住所地在铜陵市××官山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铜陵县人民法院已首先受理,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铜陵县人民法院最先立案,被告郑江琴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郑江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郑江琴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郑江琴从未居住于铜陵市××新村××室,其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铜陵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陈俊、胡俊勇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郑江琴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铜陵县,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认定。本案原审被告郑江琴、胡俊勇的住所地均在铜陵市××官山区,被上诉人陈俊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郑江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小文审判员 迟友林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佳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