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上海振豫集装箱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徐万兵、盐城市汗马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豫集装箱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徐万兵,盐城市汗马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上海振豫集装箱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欢,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万兵。被告盐城市汗马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军。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如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振豫集装箱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万兵、盐城市汗马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振豫集装箱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振豫集装箱���输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豫集装箱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振豫集装箱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月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