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州民保字第0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建与崔丹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崔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州民保字第00019-2号申请人刘建,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崔丹利,女,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XX民在商洛市邮政分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等款项中的20000元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刘建以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再保全为由申请撤回保全,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XX民在商洛市邮政分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等款项中的20000元的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樵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