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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州民保字第0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建与崔丹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崔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州民保字第00019-2号申请人刘建,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崔丹利,女,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XX民在商洛市邮政分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等款项中的20000元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刘建以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再保全为由申请撤回保全,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XX民在商洛市邮政分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等款项中的20000元的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樵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