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彦强与温敬锋、刘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强,温敬锋,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强。被执行人温敬锋。被执行人刘华。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城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温敬锋、刘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温敬锋、刘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温敬锋、刘华所有的索尼电视机、格力柜式空调、格力挂式空调海尔三开门冰箱、海尔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二、被执行人温敬锋、刘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金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