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68号原告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37号A座4层。法定代表人常小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令珊,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W5-C1-5。法定代表人高松,总经理。原告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联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