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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贺飚盗窃罪,贺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344号罪犯贺飚。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潭中刑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贺飚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7日、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贺飚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贺飚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贺飚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贺飚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贺飚共获得奖励分161.3分,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湘潭县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6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飚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