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郑攀攀销售假药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二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攀攀,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2014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攀攀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攀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攀攀于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民村委朱家村219号经营“一生性福”性保健品店。2014年9月10日,常州市钟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配合下,在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民村委朱家村219号查获尚未销售的“西洋参虫草片”14盒、“VIGOUR”7瓶、“SHARK”5瓶、“万艾可”1盒,共计145粒。经常州市药品检验所鉴定,上述“西洋参虫草片”、“VIGOUR”、“SHARK”均被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万艾可”系假冒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经常州市钟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并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上述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郑攀攀经电话通知后,到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攀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尤X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攀攀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郑攀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攀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攀攀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攀攀犯销售假药罪;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攀攀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西洋参虫草片”14盒、“VIGOUR”7瓶、“SHARK”5瓶、“万艾可”1盒,共计145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