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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刑一终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刘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一终字第00306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29岁。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22岁。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25岁。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抓获,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灞刑初字第0040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二、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谢某某、张某及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某某、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某、张某撤回上诉。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刑初字第004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萍代理审判员  骆成兴代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