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赵广才与任海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才,任海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赵广才。被告任海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才与被告任海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赵广才负担。审判员 赵向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