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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朝林要求宣告高亚玲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朝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李朝林(曾用名李新龙),男,汉族,1999年3月2日生。监护人孙芳,女,汉族,1951年11月4日。系申请人李朝林的祖母。申请人李朝林要求宣告高亚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2014年9月23日来本院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母亲。2004年1月1日,申请人的父亲李广立因煤气中毒死亡。被申请人高亚玲在其丈夫李广立死亡后,即离开家外出,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有九年之久。特向本院申请宣告高亚玲失踪。经查,高亚玲,女,汉族,1974年6月27日生。与申请人李朝林系母子关系。2004年1月1日,申请人的父亲李广立因煤气中毒死亡。被申请人高亚玲在其丈夫李广立死亡后,即离开家外出,杳无音讯,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已有九年之久。申请人家人曾多方查找,仍然没有高亚玲下落的任何消息。被申请人之子李朝林现跟随其祖母孙芳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6日发出寻找高亚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高亚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高亚玲离家外出、杳无音讯,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已有九年多,虽经申请人和其家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发出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申请人李朝林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高亚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高亚玲为失踪人。二、指定孙芳为高亚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