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史广春与董敏、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广春,董敏,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史广春。被执行人董敏。被执行人李强,史广春申请执行董敏、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11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申请人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并发还申请人,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被执行人董敏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同本案申请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执行线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靠扣划工资来履行时间会持续好几年,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