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明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阳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上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阳,曾用名李宝仁,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8月6日被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辩护人袁乐毅,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阳及其辩护人袁乐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李明阳经曾某某介绍,在湖南省长沙湘江世纪城加入了以“连锁营业”或“资本运作”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发展人头为计酬的模式,自下而上分为主任、经理、老总三个级别。购买21份每份3300元的申购费,再加上一套500元的衣服共计69800元就成为主任级别,如果主任发展三个下线交纳65份申购费就成为经理级别,经理的下线发展到29人且其下线交满600份份额钱就成为老总。李明阳出资69800元成为主任后,发展了胡某某、魏某某、夏某某、曾甲等人为直接下线,其下线胡某某、魏某某等人通过发展下线也成为了老总级别,从而使被告李明阳成为第四代老总。至2014年案发时止,被告人李明阳名下不少于60人加入了该传销组织,涉案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阳以组织、领导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加者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明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明阳主动报警,虽然是被人围在宾馆,但并不影响其构成自首;2、李明阳是在他人的介绍和鼓动下从事传销活动,其本人也是受害人;3、被告人虽然发展了三条下线,但他本人没有积极去鼓动他人参加;4、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李明阳经其上线曾某某介绍,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加入了以“西部开发”、“中部掘起”、“连锁营业”、“资本运作”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出售一套名为“精品”衣服的名义吸纳会员,会员缴纳申购费,按发展下线会员提成计酬的模式,该组织自下而上分为会员、主任、经理、老总等级别。新会员经人介绍后,由该传销组织进行授课、参观等活动一个星期左右(即洗脑),新会员加入组织要先缴纳3300元申购费、500元服装费合计3800元作为资格费,打入指定的账户才成为会员,新会员要出资购买21份每份3300元的申购费,再购买一套500元的衣服,合计出资69800元才能成为主任级别,打入传销组织指定的账户后当月会返还19000元,主任级别的发展一名直接下线(交纳69800元)后,主任可以提成6200元,主任的下线发展一名下线,主任可以提成3000元。主任发展三个下线,交纳65份申购费就成为经理级别,经理的直接下线即主任发展一名直接下线,经理可以提成3000元,经理的下线发展到29人,且具有三条直接下线,累计交满600份、每份缴纳3300元申购费(并购买一套500元的衣服)就能成为老总。主任发展一名下线,老总可以提成500元,主任的下线再发展一名下线,主任没有提成。被告人李明阳出资69800元、加上200元办卡费交给其上线曾某某后成为主任,之后被告人李明阳发展了胡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夏某某、曾甲等人为其的直接下线,被告人李明阳的下线胡某某、魏某某等人通过发展下线,胡某某又发展了下线胡乙(另案处理),都成为了老总,胡乙又发展了下线胡丙(另案处理)、钟某甲、罗某等下线,罗某(另案处理)也成为老总,胡丙又发展了田某甲等下线;魏某某又发展了下线赖甲、黄甲、刘甲等人成为老总。通过被告人李明阳及其下线人员的运作,该传销连锁经营组织的层级关系达到十级以上,传销人员达到60余人,被告人李明阳、胡某某、胡乙、魏某某、罗某等人都先后成为了老总。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明阳从事传销活动期间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宝马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并依法移送本院处理。另查明,被告人李明阳的传销上线为曾某某,曾某某的上线为廖某丁,廖某丁的上线为袁某丁,袁某丁的上线为李某丁,李某丁的上线为王某丁,上述上线均发展了不同数量的下线,等等,涉案的传销人员袁某丁、肖某丁被崇义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的传销人员肖某丙被南康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的传销人员廖某丁、方某丙在湖南长沙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胡丁、张丁、曾甲丁、赖甲丁、胡甲丁、康甲丁、张甲丁、黄甲丁、罗甲丁、王甲丁、刘甲丁、杨甲丁、刘甲乙、胡甲乙、赖甲、黄甲乙、蓝甲乙、邹甲乙、胡甲丙、刘甲丙、王甲乙、罗甲乙、田甲丙、田甲乙、邝甲乙、赖甲乙、胡甲丙的证言,物证银行卡及其照片、银行卡动态口令卡、宝马轿车及其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银行卡的照片,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个人账户明细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扣押的物品车辆及其照片,被告人李明阳的归案情况说明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明阳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被告人李明阳的供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阳以发展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来提成计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加者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被告人李明阳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阳的罪名成立,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李明阳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组织、领导的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的;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直接间接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的;4、造成参与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严劣社会影响的。关于被告人李明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传销资金数额的认定。经查,根据证人罗甲乙、李生林、刘甲乙、罗甲丁、胡甲乙、赖甲、黄甲乙、蓝甲乙、田甲丙、邹甲乙、胡甲丙、刘甲丙、邝甲乙、赖甲丁、刘甲丁、胡丁、曾甲丁等人的证言,与李明阳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均证实成为老总级别至少要发展3条下线,发展29个人,所有下线合计购买600份以上,每份3300元,即下线缴纳会费198万元以上,就能成为老总;证人胡甲乙、胡甲丙、罗甲乙、杨甲丁等人证实胡乙、李明阳是老总,证人赖甲丁、刘甲乙、康甲丁、王甲丁等人证实魏某某是老总,李明阳是封牌老总(四代老总),张甲丁证实罗某、胡乙、胡某某、李明阳都是老总,被告人李明阳供述自己是封牌老总(四代老总),罗某、胡乙、魏某某等人是老总。综合本案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李明阳的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明阳名下至少有二条线以上即魏某某、罗某等人都是一代老总,按每位老总的直接下线至少缴纳198万元计算,加上钟某甲等人及其直接下线等人缴纳的数额,被告人李明阳及其下线缴纳的传销资金至少396万元以上。明显超过了25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被告人李明阳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经查,被告人李明阳是在被其传销下线20余人包围在上犹县城家园生活宾馆,在无法脱身的情况下,主动打110报警,后被公安民警带走,且不是被告人主动说出自己是搞了传销,而是公安人员讯问后称其涉嫌传销,因此,被告人李明阳是在不能逃脱的情况下拨打报警电话,不属于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明阳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李明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依法移送被告人李明阳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期间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赣B9Y5**宝马牌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修烨审 判 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明心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