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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圆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金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圆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金婵,谭远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圆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民联路39号,组织机构号码05857969-2。法定代表人:邓文安,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婵,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远惠,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中山市圆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金婵与被上诉人谭远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圆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金婵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中山市圆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金婵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圆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吴金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宇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