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和银与杜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银,杜世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王和银,女,195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杜世伟,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银与被告杜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和银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和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和银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