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昌忠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昌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26号罪犯杨昌忠,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绍诸刑初字第8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昌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案被告人潘长见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8日以(2011)浙绍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昌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供了该犯自2011年8月至2014年9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昌忠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人民币1000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各科考试成绩单及罪犯本人年终总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昌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已执行原刑罚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昌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