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浩若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若,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浩若,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跃,宿州市埇桥区时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飞,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若与被告张飞小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浩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浩若负担。审判员 王东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