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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浩若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若,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浩若,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跃,宿州市埇桥区时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飞,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若与被告张飞小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浩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浩若负担。审判员  王东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