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吕某、冼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冼某,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09)南民一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冼某的银行存款9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颖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