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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春燕与被申请人艾德林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燕,艾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杨春燕。被申请人艾德林。申请人杨春燕与被申请人艾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增林银行存款5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艾德林银行存款5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满某所有的建筑面积为69.13平方米的房屋产籍;三、查封担保人安某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11.28平方米的房屋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蕴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