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春燕与被申请人艾德林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燕,艾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杨春燕。被申请人艾德林。申请人杨春燕与被申请人艾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增林银行存款5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艾德林银行存款5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满某所有的建筑面积为69.13平方米的房屋产籍;三、查封担保人安某所有的建筑面积为111.28平方米的房屋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蕴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