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彭锦辉与胡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锦辉,胡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彭锦辉,居民。委托代理人仲亚娟,居民。委托代理人沈文彪,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娟,居民。原告彭锦辉与被告胡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炜萍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锦辉的委托代理人沈文彪、被告胡娟到庭参加诉讼。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锦辉的委托代理人沈文彪、仲亚娟,被告胡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锦辉诉称:2013年10月12日,被告通过原告之女仲亚娟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将位于盐南新村*区*幢*室住房租赁给被告,同日,原、被告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租赁期半年。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让房,但被告避而不见,更不支付租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迁让出原告位于盐城市盐南新村*区*幢*室住房,并按每月700元计算自2013年10月12日至让房之日止的租金。被告胡娟辩称:我与原告之间不是租赁关系。案涉房屋产权本来是我的,我因经营需要急需资金,原告的女儿仲亚娟在我处打工,仲亚娟表示可向其母亲借钱,但我的房子要过户到其母亲名下,待我将借款还清后再将房子还给我,于是我向原告借钱15万元,我将房子过户到了原告名下,后仲亚娟说她公婆知道借钱给我的事,为应付其公婆,仲亚娟就让我签了租房合同,我也从未交过租金,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位于盐城市盐南新村*区*幢*室住房原为被告所有,后因被告差欠案外人李某某借款,遂过户至李某某名下,被告亦一直在该房居住。2011年12月,李某某将该房转让给被告,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同时原、被告口头约定,如被告向原告还清欠款,原告将上述房屋仍出售给被告。2012年12月28日,原告女儿仲亚娟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租金为壹仟元。租赁期届满后,被告继续租住该房。2013年10月12日,仲亚娟与被告签订了《租房合同》,仍约定将上述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时间从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3月11日。租期届满后,被告未能还清欠款,也无经济能力购买该房,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让房,并支付租金。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房屋每月租金为700元。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2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要求被告让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现继续租用,拒不让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让出所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承租原告房屋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及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盐城市盐南新村*区*幢*室的房屋交付与原告彭锦辉,并支付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的租金4200元及2014年4月12日起至让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7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胡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审 判 长 曹炜萍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书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