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谢元成与赵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元成,赵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谢元成,农民。被告赵向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元成诉被告赵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戚 翔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