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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景双平诉常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双平,常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景双平,男,汉族。被告常怡勇,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景双平诉被告常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双平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