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景双平诉常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双平,常怡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景双平,男,汉族。被告常怡勇,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景双平诉被告常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双平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