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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钟俊杰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3日上午驾驶车牌为渝B7X3**轿车从四川省购买了875条娇子牌香烟运回重庆城区贩卖。2014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烟店,以1485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200条娇子(龙凤呈祥世纪朝硬盒)香烟和50条娇子(蓝色硬盒)香烟贩卖给谭XX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钟某某处扣押赃款14850元,同时扣押200条娇子(龙凤呈祥世纪朝硬盒)香烟和425条娇子(龙凤呈祥魅力朝软盒)香烟,从谭维云经营的烟店内扣押200条娇子(龙凤呈祥世纪朝硬盒)香烟和50条娇子(蓝色硬盒)香烟。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香烟均为真品卷烟,共计价值5971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材料、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提取笔录、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涉案物品核价表、鉴别意见通知书,证人谭XX、蒋XX、陈XX的证言,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准运手续,非法运输、贩卖价值59712.5元的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某某能当庭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香烟八百七十五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四清人民陪审员  周立军人民陪审员  袁亚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科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