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杨呈祥与魏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呈祥,魏永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460号原告杨呈祥。被告魏永红。委托代理人韩曼萍,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呈祥与被告魏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呈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呈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杨呈祥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00元。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