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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国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54号原告:国某,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刘欢欢。委托代理人:高庆方。被告:朱某,企业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国某负担。审判员  丁洁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