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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陈钰文、陈隆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陈钰文,陈隆标,林香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74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桥登高西路82-2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4922-7。负责人林荣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曼霞,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钰文,成年,居民。被告陈隆标,成年,居民。被告林香琴,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告陈钰文、陈隆标、林香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婷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