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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秀红与李洪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74年5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76年2月1日,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唐金凯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