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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衣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亚兰、徐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3922号原告衣某某,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白水旺。被告徐某甲,住前郭县。被告徐某乙,住前郭县。被告徐某丙,住农安县。被告徐某丙,住前郭县。被告徐某丁,住珲春市。原告衣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亚兰、徐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某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衣某某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