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许传杰与潍坊弧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潍坊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杰,潍坊弧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潍坊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潍坊第二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25号原告许传杰。被告潍坊弧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被告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潍坊第二分公司。原告许传杰诉被告潍坊弧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潍坊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潍坊第二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