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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民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进英、王敏、王进才与刘悦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进英,王敏,王进才,刘悦,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英,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系王进英之女,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才,系王进英弟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代理人王进厚,系王进才哥哥。上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文峰,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悦,现住包头市昆区。委托代理人李增义,内蒙古鹿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集宁区光明街***号。负责人王永红,主任。委托代理人续集芳,该单位法律顾问。上诉人王进英、王敏、王进才因与被上诉人刘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进才及委托代理人曹文峰、王进厚,被上诉人刘悦及委托代理人李增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诉争三间土房权属存在争议,集宁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王进英与与王进才共同购买包括争议房屋在内的七间房屋,并且确定争议的三间土房归王进英所有,与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七间房屋均为王进才购买的事实不一致;且双方对三间土房的权属争议,两案在处理结果上存在冲突。综上,原审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4)集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凤兰审 判 员  马 晟代理审判员  朱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