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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许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900号原告许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