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银立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生金与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龄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生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立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生金,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上诉人王生金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生金上诉称,上诉人1974年2月被原望洪公社由村队干部择优选拔到公社工作,当时领导答应,先工作随后办理招干和编制手续。由于领导更换,直到2005年经法院协调,县政府通知被上诉人和望洪镇政府,才给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望洪镇政府不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劳社发(2005)79号文件“应当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之日为起始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不予交付上诉人劳动合同文本。2012年5月办退休,被上诉人通知社保局,上诉人于1997年5月参加工作。当上诉人问被上诉人1997年以前的工龄怎么办,被上诉人不予答复。上诉人多次上访上级政府,要求依法认定上诉人实际工龄,解决上诉人的职工医疗待遇。今年4月刘县长转交上诉人《关于王生金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说这就是县政府给你的答复,如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处理结果称按规定无法认定工龄,不予解决上诉人的职工医疗待遇。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能按上诉人实际工作时间认定工龄,不予解决其职工医疗待遇的处理结果不服。上诉人于10月23日向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按上诉人实际工作时间认定工龄,解决其职工医疗待遇。11月5日金凤法院通知上诉人说是民事诉讼,因向永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于11月21日向永宁县人民法院起诉,永宁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对永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服,请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定,依法判定被上诉人,按上诉人1974年参加工作时为起始时间认定工龄,增加退休金待遇;解决其职工医疗待遇。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生金是永宁县望洪镇政府的退休职工,其起诉所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生金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苏 红审判员 俞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