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世容与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龙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世容,廖龙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容原审被告:廖龙华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4)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不是本案的被告,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廖龙华才存在实际的承揽合同关系,廖龙华又住渝北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合同的甲方为上诉人,其代表签名人是原审被告廖龙华,乙方代表签名为被上诉人,约定的工程地点在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证明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因此,被上诉人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源: